求史可法不死的译文,急可法不死的译文
1.求史可法不死的译文,急可法不死的译文
史可法担任总督,出行不张伞盖,吃饭只做一菜,夏天不用扇子,冬季不穿皮裘,就寝衣不解带。
四十多岁了,还没有儿子,妻子想替他纳妾,他长叹一声说:“国事正多,怎敢为儿女打算呢!”他年终批阅文件,忙到半夜,困倦了,向厨子要酒喝。厨子禀报肉菜已分给将士们了,没有食物下酒,史可法就拿咸豆豉当肴。
史可法素来善饮,连饮数斗不醉,在军中却滴酒不沾。这天晚上,他喝了数十觥,想起先帝,不由得潜然泪下,伏在案子上沉睡过去。
等到天明,将士们聚集于辕门之外,门打不开,卫士远远地告诉他们,史可法尚未起床。知府任民育说:“相公这晚上能睡个好觉,太难得了。
”命鼓手仍旧敲四更鼓,告诫左右卫侍不要惊动史可法。不一会,史可法醒来,听见鼓声,大怒说:“谁违犯我的命令!”将士回答是任民育的吩咐,鼓手才得以免罪。
他曾只身一人待在帅府或船上,有人说应该有警备,他说:“生死在天。”史可法死后,寻找他的遗骸,因天气炎热,许多尸体腐烂变质,难以辨认。
一年以后,家人带着他的袍笏招魂,葬于扬州城外梅花岭。后来各地有起兵的,往往假借他的名号,所以当时有史可法并未死去的说法。
2.法制不行,自上犯上文言文
1、“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人物商鞅说的一句话。意识是说,法令得不到执行,关键是上层有人犯法,是上层有头有脸、有权有势、有恃有宠的人带头不执法、违法甚至犯法。
2、“法之不行 自上犯之。”简单的说就是上行下效,法自产生的过程就很严谨,法的生成过程和下达过程都是有严格程序的。发行下达了的法要有严格的程序 ,从下达开始的第一步接触到的人就要学以致用,弄会学懂,逐条都有一定的定义,而非意思可随人而变,不可一层一个意思。简而言之就是-----法之而出、上行下效。有“威出于严而后宽”,就是只要你严格按法律办事了,效果好不好与你无关,是制定的“法”不可行,自上犯之。
3“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相当于当今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
3.《戴胄犯颜执法》文言文
原文: 上②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擢③为大理少卿。
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④,赦令自首,不肯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
胄奏:“据法应流⑤。”上怒曰:“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⑥大信于天下也。
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上曰:“卿能执法,朕复何忧!”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涌泉,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
【注释】①犯颜:冒犯君主的威严。②上:指唐太宗。
③擢:提升。④资荫:资即资格;荫指封建时代子孙因祖先的官爵而受到封赏。
⑤流:把犯人放逐到边远的地方服劳役。⑥布:昭示。
译文: 贞观元年,大理寺少卿一职暂缺,公正执法的戴胄被李世民亲自点将,走马上任。贞观元年正月,“朝廷盛开选举”,大力选拔人才。
一些人趁机对自己的做官资历造假,李世民知道后,下令他们自首,否则,以后查出来要判处死刑。这时候,一个任徐州司户参军叫柳雄的人,伪造在隋官资被发现了,李世民想把他杀掉。
戴胄根据法律判处他流放。李世民非常愤怒,说道:“我下令不自首者处死,你却判其流刑,这不是向天下显示我说话不算数吗?你想要卖法吗?”戴胄说:“您如果是马上杀了那个人,臣是管不了的;既然交付大理寺处理,臣不能违背法律。”
李世民又说道:“你只关遵守法律,难道让我说话失信吗?” <娆雪语文网> 戴胄回答:“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公布大信用的;说出的话,只是当时凭喜怒发出来的罢了!陛下一时发怒,想要杀死他。已经知道不能这样,交由法律处理,这正是忍耐小的愤怒而保持大的信用。
臣私下替陛下珍惜这一点。”李世民终于醒悟了,说道:“我执行法律有失,先生您能够加以纠正,我还有什么可值得担忧的呢?” 史书上说,戴胄经常就像这次一样犯颜执法,不断的推翻李世民一时气恼作出的决定,经过他的手处理的案子,从来就没有冤枉的。
9.对下面句子朗读节奏的划分正确的一项是( A )(2分) 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 A.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 B.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 C.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 D.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 10.解释文中加点词语的意思。(2分) 忿( ) 狱( ) 答案:愤恨、案件。
11.翻译文中加点词语的意思。(2分) 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 答案:你是想只管遵守法律,而让我失信于天下吗? [内容来自raoxue.com] 12.对弄虚作假者的处理,戴胄的意见与唐太宗的意见有何不同?戴胄的理由是什么?请简要概括。
(2分) 答案:唐太宗认为之前已经宣布过:弄虚作假不自首者死。坚持要兑现守信用。
戴胄认为应该流放。其理由是真正的守信用应该维护国法,而不是凭君王一时的喜怒来决断事情。
13.结合文意简要分析戴胄的品质。(2分) 答案: 戴胄向太宗进谏,提出不同意见,可见他是一个忠诚耿直的人,正直无畏,秉公守法,不畏权贵,据理力争。
他严格依照法律处理犯事的官员,可见他是一个忠于职守、严于执法的人。
4.法不徇情文言文
墨者有巨子
墨者有巨子腹,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
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巨子可谓公矣.
译文
墨家有个有名的人叫腹,住在秦国,他儿子杀人,秦惠王说:“先生年纪大了,没有其他儿子,我已经命令官吏不要杀他,先生这件事你就听我的吧。”腹回答说:‘墨家的准则说:“杀人的人死伤人的人被判刑”这正是禁止杀人伤人的。禁止杀人伤人是天下的大义。大王虽然次我儿子活命,命令官吏不要杀他,我不能不坚持墨家的准则。“没答应惠王,于是杀了他儿子。人的私义,忍私义而行大义,巨子是可以说公正的。
5.古文《留侯论》翻译
留侯论全文: 古之所谓豪杰之士者,必有过人之节。
人情有所不能忍者,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而斗,此不足为勇也。天下有大勇者,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
夫子房受书于圮上之老人也,其事甚怪。然亦安知其非秦之世有隐君子者出而试之。
观其所以微见其意者,皆圣贤相与警戒之义。而世不察,以为鬼物,亦已过矣,且其意不在书。
当韩之亡,秦之方盛也,以刀锯鼎镬待天下之士,其平居无罪夷灭者,不可胜数;虽有贲、育,无所复施。夫持法太急者,其锋不可犯,而其末可乘。
子房不忍忿忿之心,以匹夫之力,而逞于一击之间。当此之时,子房之不死者,其间不能容发,盖亦已危矣!千金之子,不死于盗贼。
何者?其身之可爱,而盗贼之不足以死也。子房以盖世之才,不为伊尹、太公之谋,而特出于荆轲、聂政之计,以侥幸于不死,此圮上之老人之所为深惜者也。
是故倨做鲜腆而深折之,彼其能有所忍也,然后可以就大事。故曰:“孺子可教也。”
楚庄王伐郑,郑伯肉袒牵羊以逆。庄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
遂舍之。勾践之困于会稽,而归臣妾于吴者,三年而不倦。
且夫有报人之志,而不能下人者,是匹夫之刚也。夫老人者,以为子房才有余,而忧其度量之不足,故深折其少年刚锐之气,使之忍小忿而就大谋。
何则?非有平生之素,卒然相遇于草野之间,而命以仆妾之役,油然而不怪者,此困秦皇之所不能惊,而项籍之所不能怒也。 观夫高祖之所以胜,而项籍之所以败者,在能忍与不能忍之间而已矣。
项籍唯不能忍,是以百战百胜,而轻用其锋。高祖忍之,养其全锋而待其毙。
此子房教之也。当淮阴破齐而欲自王,高祖发怒,见于词色,由此观之,犹有刚强不忍之气,非子房其谁全之? 太史公疑子房以为魁梧奇伟,而其状貌乃如妇人女人,不称其志气。
呜呼!此其所以为子房欤! 《留侯论》译文 在古代称得上豪杰之士的人,一定具有超越常人的气度和节操。普通人遇到了难以忍受的事情时,就会拨出剑来,冲上去捞斗,这算不上真正的勇敢。
天下有大智大勇的人,对于意外事件的突然降临一点也不惊慌,无缘无故对他加以侮辱能够不被激怒,这就是因为他的抱负十分宏大,志向特别高远的缘故。 张良在圮上接受一位老人赠兵书的传说,这件事确实太怪诞不经了。
那怎么能知道不是秦代隐居的君子,特意出来考验张良的呢?看他们各自都有不便道破的深意,是有大智者在相互进行着揣摩和试探。世俗之见把圮上老人看作鬼神本来就已经错了,还把老人的用意看作是向张良授书就更不对了。
当韩国灭亡,秦国正处在强盛的时候,秦国用刀、锯、鼎、镬等种种酷刑,来对付天下有才能的人。平白无故道到杀戮的人,真是难以计其数。
那时即使有古代孟贲、夏育那样的勇士,也无法施展他们的本领。像秦始皇那样施行严刑峻法非常急切的人,他的锋芒的确势不可挡,但是等到他疲惫的时候却有机可乘。
然而少年张良却不能忍耐一时的激愤,想用个人的力量,在一次阻击之中逞强。张良虽然侥幸没有死,但实际上生死之间连一根头发也容不下,那是何等危险呵!贵族子弟,不愿死于盗贼之中,这是为什么?这就是他们懂得生命的可贵,不屑于在同盗贼相斗中死去。
像张良这样出类拔萃的人才,不像伊尹和姜太公那样去深谋远虑,却只想采用荆轲与聂政那样行刺的小计谋,企图在侥幸中保存性命,这正是圮上那位老人为他感到深深惋惜的地方。正因为如此,老人才故意在他面前摆出高傲无礼的姿态,让他受到狠狠地刺激,如果能够忍受下去,他才可能真正成就一番大事业。
(他真的忍受下来了)所以老人才说:“这小子是可以教好的!” 楚庄正在宣公十二年讨伐郑国时,郑襄公曾袒露着上身,牵着羊去迎接他以表示臣服。楚庄王说:“一国之君能这般屈己尊人,他的百姓必定信服他并为他卖命。”
于是他下令退兵言和。越王勾践被吴王夫差困于会稽山上,被迫带着臣妾到吴国去做人质,在那里整整三年没有流露出任何厌倦与不满。
少时张良虽有复仇大志,却不能屈己尊人,这不过是凡夫俗子的勇猛。那位圮上老人,认为张良才智有余,但担心他缺乏度量,所以才无情地挫伤他那年轻气盛的刚强暴躁的脾气,让他能够忍受那些微不足道的愤怒,而去实现他远大的谋略。
圮上老人与张良平生素不相识,突然在荒野相遇,却傲慢地命令张良去替他干奴仆所做的事,而张良却十分坦然地去做了,一点也没有惊诧愤怒的情绪,这就说明张良已经成熟了,秦始皇已经不能惊扰他的谋略而使其盲动,项羽也无法使他激怒而去冒险了。 现在来看刘邦、项羽争夺天下,最后刘邦之所以能胜,项羽之所以失败,完全就在于一个能忍耐一个不能忍耐罢了。
项羽正因为不能忍耐,虽然所向无敌,但他滥用武力任性暴怒终归失败。刘邦却能够忍耐,保存实力发展壮大,等待时机而最后消灭项羽。
这完全是张良给他谋划的结果。后来当淮阴侯韩信夺取齐地之后请求刘邦封他为假王时,刘邦大怒,立刻从言语和面部表现出来。
从这里可以看出,刘邦还是不善于忍耐,要不是张良及时劝阻他能最终获得胜利么? 司马。
6.范百禄传文言文及翻译
译文:范百禄字子功,是范镇兄长范锴的儿子,成都华阳人。
进士及第后,又被举荐为才识兼茂科。熙宁年间,邓绾举荐他担任御史,他推辞不就任。
后来担任提点江东、利、梓路刑狱一职,又在直集贤院兼职。熊本处理泸州蛮人造反一事,有一位蛮人首领招架不住,请求投降,裨将贾昌言想杀了对方作为功劳,范百禄吩咐他别这样做,对方不听。
范百禄就过去对熊本说:“杀降将不祥,使千人存活才能福及子孙。何必纵容骄兵悍将横行境内呢?”熊本惊惧,立刻下令阻止手下。
与徐禧处理李士宁的案件,上奏朝廷说李士宁使童妇迷惑,以致生出不轨之心,罪该万死不可赦免。徐禧偏袒李士宁,认为他无罪。
执政者支持徐禧,贬范百禄为监宿州酒。哲宗即位后,范百禄升任中书舍人。
司马光恢复差役法,担心官吏受贿,想加上流配的刑罚。范百禄坚决劝他说:“百姓今天做了官,被受人贿赂,第二天罢官,就用财贿赂别人。
如果用重典处罚,黥面赭衣之人必将堵满道路。”司马光醒悟(明白)说:“如果没有你所说,我真是不了解(知晓)。”
这项工作于是就停下来。 改吏部侍郎。
有议者想淘汰胥吏,吕大防主张淘汰一半,百禄说:“不可。如果淘汰一半那么失职的人会很多,不如慢慢清理他们,到现在缺少的职位不要补人,没几年,就能少一半人了。”
吕大防不听。都水王孝先讨论回河故道的事情,吕大防心里向着他,命令范百禄去视察。
范百禄认为东流之水高仰,但河势却顺流而下,没法回河。就回去上报事情的情形,并且拿出神宗皇帝下令的不要堵塞故道的诏书一并上呈。
吕大防仍然说:“大河东流,是中原最危险之事,现在塘泺已经坏了,界河淤泥充积,黄河将要往北改道了。”范百禄说:“塘泺有阻挡敌寇之名,却无抵御敌寇之实。
假如黄河向北改道,敌人就会有处于下游被水冲袭的忧虑,这对我们是有利的。先帝公开颁布的诏书都在,为何胡乱动摇它。”
于是事情停下。不久兼任侍读,进封翰林学士。
向皇帝进言分别邪正的方法,引导皇上知道做哪些事的人是公正之人,做哪些事的人是奸邪之人,林林总总,共二十多条。希望汇总这些事情来察看情形,则谁邪谁正就清楚了。
百禄凭借龙图阁学士的身份任开封府知府,勤恳为民办事,监狱里无关押之囚,属下欲把牢里空无一人之事告诉百禄。百禄说,千里方圆的京畿却无一人入狱,这是皇上的仁德,不是府尹的功劳。
不许。数月后,又担任翰林学士,被封为中书侍郎。
百禄说:“这是三代以来的礼数,为何又想合祭呢?‘成命’之颂,祭祀天地,都歌唱此诗,也就如同春夏祈谷而歌唱《噫嘻》,也难道是为了一次祭祀吗?”争议了很久没有决断,直到被皇帝询问。挂了,享年六十五,朝廷赠封他为银青光禄大夫。
原文:范百禄字子功,范镇兄锴之子也,成都华阳人。第进士,又举才识兼茂科。
熙宁中,邓绾举为御史,辞不就。提点江东、利、梓路刑狱,加直集贤院。
熊本治泸蛮事,有夷酋力屈请降,裨将贾昌言欲杀以为功,百禄谕之不听,往谓本曰:“杀降不祥,活千人者封子孙。奈何容骄将横境内乎?”本矍然,即檄止之。
与徐禧治李士宁狱,奏士宁荧惑童妇,致不轨生心,罪死不赦。禧右士宁,以为无罪。
执政主禧,贬百禄监宿州酒。哲宗立,迁中书舍人。
司马光复差役法,患吏受赇,欲加流配。百禄固争曰:“民今日执事,受谢于人,明日罢役,则以财赂人。
苟绳以重典,黥面赭衣必将充塞道路。”光悟曰:“微君言,吾不悉也。”
遂已。改吏部侍郎。
议者欲汰胥吏,吕大防趣废其半,百禄曰:“不可。废半则失职者众,不若以渐消之,自今阙吏勿补,不数岁,减斯过半矣。”
不听。都水王孝先议回河故道,大防意向之,命百禄行视。
百禄以东流高仰,而河势顺下,不可回,即驰奏所以然之状,且取神宗诏令勿塞故道者并上之。大防犹谓:“大河东流,中国之险限。
今塘泺既坏,界河淤浅,河且北注矣。” 百禄言:“塘泺有限寇之名,无御寇之实。
借使河徙而北,敌始有下流之忧,乃吾之利也。先帝明诏具在,奈何妄动摇之。”
乃止。俄兼侍读,进翰林学士。
为帝言分别邪正之目,凡导人主以某事者为公正,某事者为奸邪,以类相反,凡二十余条。愿概斯事以观其情,则邪正分矣。
以龙图阁学士知开封府勤于民事狱无系囚僚吏欲以圄空闻百禄曰千里之畿无一人之狱此至尊之仁非尹功也。不许。
经数月,复为翰林学士,拜中书侍郎。禄曰:“此三代之礼,奈何复欲合祭乎?‘成命’之颂,祀天祭地,均歌此诗,亦如春夏祈谷而歌《噫嘻》,亦岂为一祭哉?”争久不决,质于帝前。
薨,年六十五,赠银青光禄大夫。出处:《宋史·范百禄传》列传第九十六 扩展资料 创作背景:本文出自脱脱,阿鲁图的《宋史·范百禄传》,《宋史》最早为至正刊本,次为成化朱英重刊本。
《宋史》是二十四史之一,收录于《四库全书》史部正史类。于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先后主持修撰。
《宋史》与《辽史》、《金史》同时修撰,是二十四史中篇幅最庞大的一部官修史书。作者简介:脱脱(1314年-1355年),亦作托克托,亦作脱脱帖。
7.法不可违的题目.文言文翻译
“法不可违”意思是:法律(谁)也不可违犯
出自《隋文帝不赦子》
隋文帝子秦王俊为并州总管,以奢纵免官。杨素启奏:“王,陛下爱之,请舍其过。”文帝曰:“法不可违。若如公意,吾是王儿之父,非兆人之父,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乎?我安能亏法?”卒不许。
翻译:隋文帝的儿子秦王俊担任并州总管,因奢侈、骄纵(而触犯刑律)被免去官职。杨素启奏道:“秦王,陛下(十分)疼爱他,臣请求陛下不追究他的罪过,:”文帝说:“法律(谁)也不可违犯。如果按照你的意思(处理这件事),我就仅仅成了秦王俊的父亲,而不是天下人的父亲了,(倘真如此),为什么不另外制订专门适用于天子的儿子的法律呢?我怎么能(像你说的那样做)使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隋文帝终于没有答应(杨素的请求)。
8.求此古文翻译
【原文】随州大洪山作人李遥,杀人亡命。
逾年,至秭归,因出市①,见鬻柱杖者,等闲②以数十钱买之。是时秭归适又有邑民为人所杀,求贼③甚急。
民之子见遥所操杖,识之,曰:“此吾父杖也。”遂以告官司。
执遥验之,果邑民之杖也,榜掠备至④。遥实买杖,而鬻仗者已不见,卒未有以自明。
有司诘其行止来历,势不可隐,乃通随州,而大洪杀人之罪遂败。卒不知鬻杖者何人。
市人千万,而遥适值之,因缘及其隐匿,此亦事之可怪者。 随州大洪山镇有个叫李遥的人,他杀了人后就逃亡外地。
过了一年,李遥来到秭归县城,在城中的集市上,他看到有人在出售拐杖,因为价格便宜,就花几十枚铜钱买了下来。当时秭归城中恰好也出了一桩人命案,官府正在急于抓捕凶手。
被害人的儿子在街上看见李遥,认出他手中的拐杖是自己父亲的,于是就向衙门报了案。衙役们把李遥逮住,经验证,果然是被害人的拐杖。
李遥称自己是买拐杖之人,并非凶手。但是差官们在市场上没有找不到那个卖拐杖的人。
于是又对李遥进行审问,问李遥是哪里人,李遥知道无法隐瞒,就说出自己的真实住址。秭归县衙与随州地方官府取得联系后,得知此人就是大洪山杀人潜逃的嫌犯,于是大洪山杀人案告破。
李遥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随州大洪山镇有个叫李遥的人,他杀了人后就逃亡外地。
过了一年,李遥来到秭归县城,在城中的集市上,他看到有人在出售拐杖,因为价格便宜,就花几十枚铜钱买了下来。当时秭归城中恰好也出了一桩人命案,官府正在急于抓捕凶手。
被害人的儿子在街上看见李遥,认出他手中的拐杖是自己父亲的,于是就向衙门报了案。衙役们把李遥逮住,经验证,果然是被害人的拐杖。
李遥称自己是买拐杖之人,并非凶手。但是差官们在市场上没有找不到那个卖拐杖的人。
于是又对李遥进行审问,问李遥是哪里人,李遥知道无法隐瞒,就说出自己的真实住址。秭归县衙与随州地方官府取得联系后,得知此人就是大洪山杀人潜逃的嫌犯,于是大洪山杀人案告破。
李遥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