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罪
1.文言文:烛邹三罪 翻译
晏子谏杀烛邹
景公好弋,使烛邹主鸟,而亡之。公怒,诏吏杀之。晏子曰:“烛邹有罪三,请数之以其罪而杀之。”公曰:“可。”于是召而数之公前,曰:“烛邹!汝为吾君主鸟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鸟之故杀人,是罪二也;使诸侯闻之,以吾君重鸟以轻士,是罪三也。”数烛邹罪已毕,请杀之。公曰:“勿杀,寡人闻命矣。”
注:①齐景公,姓姜,名杵臼,春秋时代齐国的国君。②烛邹,齐景公的臣仆。③弋(yì):将绳子系在箭上射。
自译:齐景公喜欢射鸟,使用烛邹掌管那些鸟,但鸟跑掉了。景公大怒,诏告官吏杀掉他。晏子说:“烛邹的罪有三条,我请求列出他的罪过再杀掉他.”景公说:“可以”。于是召来烛邹并在景公面前列出这些罪过,晏子说:“烛邹,你为国君掌管鸟而丢失了,是第一条罪;使我们的国君因为丢鸟的事情而杀人,是第二条罪;使诸侯们知道这件事了,以为我们的国君重视鸟而轻视士人,是第三条罪。”把烛邹的罪状列完了,晏子请示杀了烛邹。景公说:“不要杀了,我明白你的指教了。”
2.缓深故之罪文言文翻译
【原句】
缓深故之罪。
【译文】
放宽对犯人加重处罚及陷入于罪者之罪责。
【注释】
1、缓:宽缓。
2、深:指加重处罚。
3、故:指故意陷人千罪。
【附录】原文及译文
【原文】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汉书·刑法志》)
【译文】
等到到了孝武帝即位,对外致力于(攻伐)四方少数民族的事功、对内大力发展赏心悦目以及五音的嗜好,征发(兵役、徭役)烦多,百姓(因而)受贫消耗,走投无路的百姓触犯法律,酷吏专断,违法作乱的人数不完,于是提拔张汤、赵禹之类的酷吏,分条制定法令,制定知犯法者而不举发,则被认为故意纵容犯罪,而罪犯的主管部门及上级的主管官员、监察官员,都要连坐的法令,放宽对犯人加重处罚及陷入于罪者之罪责,加重对犯人开释不疑为故纵者之惩处。那以后奸诈狡猾的人玩弄法令而舞弊,以各种案例辗转比附,张布如网的禁令法律更加严密。法律法令一共(有)三百五十九章,死刑(有)四百零九条,(涉及)一千八百八十二种情形,死罪案例的汇编(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件。法律条文和讼狱案卷堆满了橱架,掌管的人(也)不能全看完。因此郡国沿用的(很)杂乱,时而(出现)罪同而判罪不同(的情况)。枉法营私的官吏借机进行舞弊交易,想要(让人)活命就比附律例中死罪以外的条款,想要(让人)死就与律例中死罪的条款比附,议论者都为此伤心而不平。
【注释】
1、孝武帝:即汉武帝。
2、烦数:频繁;繁复。
3、贫耗:贫穷虚空。
4、穷民:原指鳏、寡、孤、独等无依无靠的人。后泛指贫苦百姓。
5、击断:专断;决断。
6、奸轨:也作“奸宄”“奸宄”。 指违法作乱的人。
7、招进:招引进用。
8、张汤、赵禹:均为酷吏。详见本书《张汤传》、《酷吏传》。
9、条定:
10、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知犯法者而不举发,则被认为故意纵容犯罪,而罪犯的主管部门及上级的主管官员、监察官员,都要连坐。
11、缓深故之罪:放宽对犯人加重处罚及陷入于罪者之罪责。缓,宽缓。深,指加重处罚。故:指故意陷人千罪。
12、急纵出之诛:加重对犯人开释不疑为故纵者之惩处。急,加重之意。纵出:开释罪犯。
13、奸猾:奸诈狡猾的人。
14、巧法:玩弄法令而舞弊。(6)转相比况:言以各种案例辗转比附。
15、禁罔:谓张布如网的禁令法律。罔,通“网”。
16、浸密:更加严密。浸,更加;越发。
17、大辟:古五刑之一,谓死刑。
18、事:指案例。
19、决事比:判案无法律明文为依据,可比附近似条文,经皇帝批准即可生效,将此案例汇编,即可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死罪决事比:即死罪案例的汇编。
20、文书:这里泛指法律条文和讼狱案卷。
21、几阁:亦作“几格”。橱架。
22、典者:掌管者。典,主持;主管。
23、承用:因袭,沿用。
24、驳:杂乱。
25、论异:判罪不同。论,判罪;定罪。
26、奸吏:枉法营私的官吏。
27、因缘:借机。
28、为市:进行交易,指营私舞弊。
29、傅:通“附”,比附。
30、生议:指律例中死罪以外的条款。
31、冤伤之:为此伤心而不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