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疏忽大意的一篇文言文

1.关于疏忽大意的一篇文言文

关于疏忽大意的一篇文言文

宋·朱熹《朱子语类·学四》:“去尽皮方见肉,去尽肉方见骨,终骨方见髓,使粗心大气不得.”《朱子语类》卷一一九:“此便是天理人欲交战之机,须是遇事时便与克下,不得苟且放过.”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

没有预见。

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不放任结果的发生,但仍然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否则他就不可能实施其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

(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2)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如果不能预见,也不负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预见能力,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主张。事实上,对于业务过失应采用客观说。对于一般过失,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行为人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

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如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是由于年幼无知、精神病等原因,则不具有罪过。

过失文言文